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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日期:2024-04-24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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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确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有一条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民法典在监护制度上体现出这一原则。

    传统上,监护人的职责是管教,监督和防止被监护人惹是生非、造成他人损害。但在民法典里,监护这个概念首先是指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35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其职责首先不是管教,而是要保护被监护人。此外,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当收养人,特别强调收养人必须具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目的就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于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应按照8周岁的标准来判断区分,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打赏行为显然无效。

    关键是8周岁(含)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一概无效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现在法院判决中,有的认为凡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就一概无效;有的认为未成年人自己有过错,最后只能返还50%或70%的打赏金额。

    应当看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完全没有,只是受到限制。因此,要认定他们的具体行为有效还是无效、究竟要返还多少打赏金额,应当根据该行为的性质、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比如,未成年人完全用家里给的零花钱去打赏,即便达到10万元的金额,他的打赏也不能说一概无效。他的父母给这笔钱时,就已经包含让他自由处置的意思。如果后来父母不承认,法院宣告完全无效,判决返还全部打赏,这并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此外,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经济状况很好的人打赏数万元,与经济情况很差的人打赏数万元是有差异的。因此,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应返还的具体打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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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武威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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