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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分析的原则,无罪释放才是法律判定的结论

日期:2024-01-13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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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明确的几个观点:

    一、法律不承认事实,只认定证据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不知道误导了多少人。其实,法律是不承认事实的;法律只承认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举例:一个人杀了人是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人杀了人。这个人就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是法律上不能认定他有罪。那么一个法治社会,就应该对他无罪释放。

    二、疑罪从无是过程,无罪释放是结论

    很多人没有理解,疑罪从无是什么“疑罪从无”是思维逻辑的一个需要遵从的原则,他不是一个结论。无罪释放才是法律审判的最终决定。

    三、嫌疑人无罪释放后,此案不能记入前科劣迹

    未经法院判定罪犯的人只能是嫌疑人。“嫌疑人”和“罪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人都可能是嫌疑人,就不能把嫌疑人当做罪犯长期羁押。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最终法院判定无罪,释放以后与正常人一样,没有前科劣迹。

    四、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分类

    采取强制措施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情况的发生。

    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即: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和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和逮捕属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即将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中。

    五、强制措施是有期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时间加上逮捕时间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判为无罪释放,这就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时应该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再走一遍刑事拘留加逮捕的时间流程。如果第二次的证据还是不符合,那就还要判无罪释放。

    六、过度使用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容易造成骑虎难下,进而走进“疑罪从有”的死胡同。

    如果公安机关觉得该人嫌疑还是很大,可以采取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

    这些措施并不将嫌疑人关在看守所中,从而也不影响嫌疑人的生活和工作。通常,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将自动解除该强制措施。这样就给公检法机关留出了进退空间,也就不会造成社会矛盾。

    如果超期使用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会造或骑虎难下。因为已经将嫌疑人押了一年以上时间了,不判出个结果怎么交代

    七、法治社会就必须承认法律意义上的无罪

    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判定嫌疑人无罪,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不管他是不是“事实上的无罪”。即然制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要按无罪去处理。这就是法治社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枉好人。

    侦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只能说明办案民警的工作不到位,不能让普通老百姓买单。不能随便抓个人,让公检法三个机交差了事。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八、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要对错误羁押做赔偿

    退一步假设,这个嫌疑人是事实上的罪犯,公安机关20多年都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这个人是不是没有在监狱里啊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有多长时间没有找到证据,那么事实上的罪犯,就应该有多长时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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