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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日期:2024-01-12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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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

    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商君书》的《更法》篇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到变法的必要。

    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都知道,在历史上,七雄争霸的年代,波涛暗涌,风云四起。在波涛汹涌之下,秦国先后灭了韩、魏、楚、燕、赵、齐六国,完成了统一全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之后,秦始皇创立了“皇帝”的尊号,称:始皇帝。

    秦国能逃出众多国家的厮杀,并一举称霸,可见,秦国有着不容小觑的实力,这一点让许多人为之称赞。但是,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辉煌,必定离不开大量的人才。商鞅,也称作公孙鞅,是秦国的栋梁,一国之精英。作为卫国国君的后裔,商鞅为使秦国走向繁荣昌盛出谋划策。

    如今,世人耳熟能详的商鞅变法,就是秦国的一次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变法不仅废除了旧的奴隶制度,还创建了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封建专制制度,同时,也促进了秦国经济的繁荣,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统一奠定了基础,对秦国乃至中国历史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

    依照李斯《谏逐客》的说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所谓“实践出真知”,秦国从法制中懂得了约束与规则的重要性。

    所以,从那时起,秦国便对法律无比的推崇。这种思想一直延续,由后来所颁布的《秦法》中可知,秦国把法律的严苛程度发挥到了淋漓尽致。虽然,他们将此作为治国安邦的主要手段,但是,他们并没有人性化的去考虑到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单凭法律的严苛,单靠高压式的统治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正是这样,许多学者认为:秦国的灭亡,不仅仅是旧贵族思想建立的一个新法治国家后,思想赶不上现实导致的错位矛盾,也是因为秦国的暴政使得人心惶惶,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尽管,表面上看起来这一切是那么的井井有条,但实质上,秦国内部早已是人心涣散,百姓的不满呼之欲出。众所周知,也正是因为秦朝的暴政,才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秦朝虽然对中国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法律很全面的同时也是很严酷的。说到秦国严苛的法律,我们不妨来说说《秦律》。

    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汉初,虽曾删除了秦代苛法,但《秦律》仍对后世有着较远的影响。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秦律》作为统一国家后的新法,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的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但是,与此同时,《秦律》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旧制度,对主人与奴隶关系的偏袒,且许多规定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参与的倾向。

    其次,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然而,这其中不得不说的是,《秦律》中刑法极其严酷,比如: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仓律》:男满六尺五寸、女满六尺二寸为成年人。彼六尺非今六尺,现在六尺是两米,可是,那时候的六尺约合现今1.38米。

    也就是说,男性满1.5米,女性满1.43米就要负刑责。

    此外,还有就是连坐了,即:一人犯罪,七大姑八大姨也要受到牵连,即使是刚出生的娃娃也不放过。

    试想,那么大的孩子有什么错呢

    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其实,从商鞅说起,他本就是一个在历史上备受争议的人物。

    《淮南子·泰族训》认为,商鞅偏重刑法而弃道德,曰:“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但是,不妨换一个角度来想,秦国之所以实行如此严苛的法律,甚至,通过“焚书坑儒”来禁锢百姓的思想,从行为到思想,由外到内,不得不说,严苛的刑罚,其影响也是巨大的,成果也是显著的。

    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若是不用极端手段,就无法达到一统天下的目标。但是,商鞅却并没有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的道德文化。在商鞅看来,法的内在文化精神是“爱民”、“利民”,这一观点与儒家可谓是殊途同归了。可见,商鞅的思想性质与儒家也是有着相同之处。

    然而,在这一点上,却不可与韩非混为一谈。因为,“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境界,恰恰是商鞅的终生奋斗目标,商鞅明乎此“道”,所以,韩非称赞他是“功之至厚者”。也就是说,在历史的某一方面,大家都普遍认为秦法是极其严苛的,而事实也正是如此,但从另一个角度去想,秦法也有“柔情似水”的一面。

    因为,制定法律的商鞅为其增添了人情味。

    中国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秦国制定了《秦律》,从礼治到人治

    此外,秦国的法治及秦帝国的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才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

    这是中华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最大的文明创造。所以,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有任何理由否定的。

    参考资料: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卷五·秦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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