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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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时代,创业似乎成了阶级跨越行之有效的捷径,有志之士们纷纷投入开设公司的大潮。新老创业者们常常有“我要设立一家公司,除了用钱出资,是否还可以用其它方式出资”或“我没有钱,但是有人看中了的我的资源与能力,我能否以我的资源与能力出资”或“除了钱,我能否用其他方式获得股权”之类的疑问。甚至有朋友希望笔者写一篇介绍出资方式的小文。那么,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到底有哪些呢
一、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
1、货币
对于可用货币出资这点,已经是通识,所有人都毫无疑问。货币作为人类活动的交易媒介,在用于出资时,操作简单,且金额直观确定,成为大部分股东的首选出资方式。
2、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在货币出资之外,股东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具体到实践,实物可以是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知识产权可以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甚至农民可以用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等。
二、法律禁止的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之所以禁止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笔者认为主要考虑到前述事项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转移权利占有。
之所以禁止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笔者认为是因为财产的权利瑕疵导致无法评估其真正可以转为公司所有的价值比重。
三、禁止出资方式之曲线救国
虽然相关法律禁止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可否认特定个体的能力(包括不限于专业技能、名声、人脉、渠道等)确实给公司带来无可估量的社会影响力及发展前景,故而法律给“能者多得”预留了口子:
1、以较低的股权比例享受较高的表决权、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比如,只要股东一致同意,认缴3%出资的股东也可以享受15%乃至更高的表决权、分红权。
2、约定“能力”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其他股东承担
在商事领域,更多遵循商事活动者的意思自治原则,法无规定即自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确定公司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其能用于承担责任的“家产”情况,但是并不禁止股东之间洽商约定部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其他股东承担。故,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股东在商讨创业大计之初即达成“能力股东的出资义务由资本股东承担”的共识。
四、友情提示
由于现在公司不再需要验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尤其要注意:
1、以货币出资的,注意将认缴出资汇入公司账户;
2、以非货币出资方式出资的,注意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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