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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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示(银管罚〔2019〕18号)显示,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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