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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非货币基金收取费用(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日期:2023-05-14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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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单位或个人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开展投资行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会涉及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和个人用货物对外投资属于以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方式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个人投资用的货物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的其他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税收优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技术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转让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此可见,无论是境内的技术转让还是跨境的技术转让,都是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注意: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不征收增值税项中,并未提到金融商品以及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一定分歧。

    二、所得税

    1.企业投资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境内企业,无相关递延纳税规定,应当一次性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现行政策执行,二是企业也可以选择5年分期纳税。如果投资企业选择五年分期纳税,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投资方递延纳税,被投资方不用“递延”摊销。101号文的特点在于:一是同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优惠政策跨界使用;二是赋予企业自由选择权,如果投资入股年度是税收优惠期,那么企业完全可以一次性确认所得;三是继续要求股权支付比例达到100%且投资的技术在101号文件列举范围之内。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技术入股相当于技术转让和投资入股同时发生,那么既然是技术转让,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不可以的。101号文和之前的116号文都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减免和递延,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四、契税。单位或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受让不动产涉及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单位或个人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房地产承受方),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用房地产向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划转,才能满足免征契税的条件,如果用房地产投资直接新设立企业不能免征。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才能免征契税,如果用房地产投资直接设立新公司不能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可能会涉及以下印花税应税凭证:1.营业账簿。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会引起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部分以“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2.产权转移书据。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或个人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3.货物出资不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成立公司都可能签订出资协议或者书立公司章程,通过对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我们可以得知: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都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对于接受货物投资时,同时增加“库存商品”和“实收资本”的,只就“实收资本”的增加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库存商品”的增加部分不再重复计算印花税。4.技术合同。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书立了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以“技术合同”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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