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4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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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期文章中,我们分别阐述了数字藏品在数据安全、产权、市场泡沫等方面的风险,本篇文章中,我们重点讲述数字藏品的法律监管风险。
我们需要先从数字藏品的定义说起。按照更多机构的解释,数字藏品即为NFT(非同质化代币),从其字面上解释为“代币”,如果发售或生成平台,具备了虚拟货币的功能或特点,则会涉嫌违背法律规定。为此,我们来看一下目前国内法律对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
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及公、检、法等11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上述规定,虽然不是国家层面公布的法律,但是为公、检、法等机构联合发布,视为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办案,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监管的依据,因此,其法律效力不可低估,如果触犯了该通知的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会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正因为如此,从目前各大数字藏品发售平台看,尽管数字藏品已经通过各种方法对其金融交易属性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规避,例如,从字面上回避“币”的内容及“虚拟资产”等字样,目的是撇清与虚拟货币的关系,从而强调是“收藏品”。
202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款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注意,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以这些方式,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当然,构成非法集资,还要符合非法集资的四大要件:公开宣传、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固定回报等。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保证自身的合法性,可以说,从目前发售平台的角度讲,还是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其自身行为的合规性:平台强调的是发售数字收藏品,而非虚拟货币;更不会强调本藏品未来有升值或固定回报。但是,作为数字藏品的参与者,如果借机炒作,或者,利用数字藏品进行非法集资、承诺固定回报、实施网络诈骗等,那当然是触犯法律了。
从目前情况看,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数字藏品虽然火爆起来,但是其涉及主体众多,业务形态多样,尽管市场规模仍较小,但已然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压力,因此,虽然目前数字藏品尚未被纳入行政监管或金融监管的范畴,包括其发售定价等,仍然有平台掌握,并无相关部门监管。
对此,我们判断,后续随着更多人参与炒作或试图炒作的增加,参照虚拟货币相关的部门立法体例对其进行立法规则完善也并非不可能,合规监管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我们也相信,如果数字藏品与实体商品进行一一对应,而且不脱离实体商品的价值范畴,其永远是没有问题的,这一点,我们也非常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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