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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种类(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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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各国家政府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态度,多数国家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还是持较为悲观的态度。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从多数国家对私人数字货币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对于数字货币的定性主要有货币、商品、资产等类型,造成如此境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私人数字货币自身的特性,加之私人数字货币种类庞杂,更加加大了对私人数字货币进行定性的难度。

    对数字货币本身的监管主要可以分为货币化监管、商品化监管和证券化监管,对此种分类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不同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定性不同导致监管不同。

    日本对私人数字货币风险的金融法律监管日本的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总结为“货币化”监管,在考察私人数字货币国际货币化监管的实践经验之前,首先应当对“货币化”这一概念在本文中进行明确。

    本文所称的“货币化”是指尽管法律没有赋予私人数字货币与一国法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允许私人数字货币不仅可以用于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之间、与法币之间的兑换,同时还赋予私人数字货币在一国领域内购买商品等用于交易的用途。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总结来说,本文中的“货币化”是指仅从货币流通手段职能这一角度讲,虽没有法币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上可以充当商品交换媒介。

    货币化监管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从私人数字货币本身具有的某种或者某几种货币属性出发主要针对其货币属性来设计监管方式,使其与传统的股票等证券监管方式相区别。

    日本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定义,属于上述“货币化”这一概念。

    日本《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明中将私人数字货币定义为如下两种:一种是能够履行法币货币职能的私人数字货币,这类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买卖商品、借贷等情况下直接支付,与法币的区别在于支付方式的不同,私人数字货币是通过在区块链中进行支付的。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第二种是投资性私人数字货币,这类私人数字货币主要体现其交换价值和投资价值。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日本对于私人数字货币本身的监管方式,符合本文上述所说的“货币化”监管,且该定义不仅包含了一些主流的私人数字货币。

    同时因为其并没有将区块链等内涵规定在定义里,因此有较强的涵盖性,可以为容纳更多类型的私人数字货币留下了更多的可能性。

    私人数字货币作为日本国内一种合法的支付手段,反洗钱监管和税收监管,是其关注的两大重点。

    纵观国际社会对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措施,无论是国际反洗钱专业组织还是各国家政府,对于反洗钱监管的对象大多都是针对一类主体即私人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要求私人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履行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及交易监测等一系列反洗钱义务。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日本当前在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措施方面,和国际社会保持一致步调,其出台的《日本支付服务法案》对私人数字货币服务平台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资金实时交易监测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税收态度及政策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中,在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初期,日本对于数字货币的购买者征收8%的消费税。

    2017年,日本取消征收比特币消费税,将其交易所的认定为“他项所得”,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得算入国民总收入与工资所得、股票投资所得等进行合并计算。

    个人总所得收入少于195万日元税率为5%,高于195万日元税率为10%,高于900万日元为33%,高于1800万日元为40%,高于4000万日元税率为45%,加上10%居民税,最高适用税率55%。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日本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税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当居民交易数字货币产生收益则会成为居民总收入的一部分,居民应当缴纳所得税。

    二是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通货”用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缴纳消费税。

    与买卖股票等产生的收入一样,数字货币征收所得税的基数,也是买卖后产生的价差,将其价差计入应纳税额的一部分。

    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私人数字货币具有独特的价值,其具有资产属性,但并不属于现有资产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其价格由市场价值体现。

    如果持有的私人数字货币具有活跃的市场,则将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损益表,若不具有活跃的市场,则以成本价与估计的处置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表,若价差为损失则不允许在以后期间进行转回。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从上述日本对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及税收这两方面的监管来看,日本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既有货币化监管性质也有商品化监管性质。

    说其货币化监管,是因为在日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被认定为合法的支付手段,用数字货币购买商品等将其用于消费是要缴纳消费税,同时私人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还需要遵守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说其同时又具有商品化监管的性质是因为将其与股票等进行比较,买卖商品、股票等所得收入须计入应纳所得税计算基数中,这一点与传统货币相区别。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尽管货币是有价值的特殊商品逐渐演而来的一般等价物,也属于商品这一大类,但从征收所得税这一角度,因为私人数字货币的商品数字属性使其有别于传统货币。

    美国对私人数字货币风险多元化的法律监管美国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联邦层面监管和各州的监管,本文主要以联邦监管和州监管为视角,对美国的监管经验进行考察。

    美国对于区块链的发展一直都是持较为鼓励的态度,同样对私人数字货币在美国的发展,也是采取鼓励和监管并行的政策。

    美国联邦层面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在其证券法监管框架之下,货币化的监管是证券化监管的一种补充监管方式。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货币化监管主要是针对数字货币本身具有的某种货币属性进行设计,如《私人数字货币经营业务统一监管法案》,该法案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该法案共有七章。

    在该法案中,对私人数字货币及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等基础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还规定了从事数字货币业务中的专门性概念,针对数字货币的特点设计了牌照监管,并规定了整套私人数字货币发行交易相关的监管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安全监管、反洗钱及持续监管等内容。

    该法案将私人数字货币定义为非法定货币,但可被用作交换媒介、账户单位或被用于价值储存(不论是否以法币计价)的一种价值的数字化表现。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正如前面所说,货币化监管重在突出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虚拟货币经营业务统一监管法案》在对私人数字货币进行定义时突出强调了其货币特性,围绕数字货币本身的使用职能、储存职能进行定义,而非纠结于私人数字货币底层技术、形成或者发行过程。

    这种将重点落在数字货币“货币化”本身的定义方式,可以比较有效的避免因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或者发行原理变化而导致的定义不适用,有利于保持法案的相对稳定。

    该法案同时在定义何为私人数字货币经营行为时,首先将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排除在法案规定的经营行为之外。

    法案将数字货币的经营行为归纳为三部分:一从事为他人交易、转移、保管或者管理数字货币的行为;二是投资私人数字货币或者发行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三是将私人数字货币兑换成法币或其他种类的数字货币的行为。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从上述三个部分能够看出,该法案将现实场景中已经实现的经营行为以及能够预料的未来可能的经营行为进行归纳,以求能够尽可能地适应高速发展的数字货币技术。

    《虚拟货币经营业务统一监管法案》是2017年美国的统一州立法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法规。

    随着区块链技术及私人数字货币的飞速发展,美国随之制定较多的监管法规以图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

    但总体就美国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框架而言,现阶段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或者颇为清晰的监管部门和立法。

    2020年3月美国众议院议员提出《2020年加密货币法案》,在该法案中将私人数字货币统称为数字资产,并将其根据用途和特征的不同分为三类:加密货币、加密商品和加密证券。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加密货币由金融犯罪执法机构监管,加密商品由商品期货委员会进行监管,美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加密证券。

    而在这之前,美国联邦层面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机构众多,除上述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及财政部下属的金融执法机构,还有诸如美国司法部、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货币监理局等。

    美国联邦层面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是在证券法框架下,《2020年加密货币法案》提出将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分为货币化监管、商品化监管与证券化监管,并分别由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通过这种分类式的监管模式,将私人数字货币的划出较为明晰的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可取性。

    英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沙盒实验英国对于流行的私人数字货币,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明确表示支持,一直持观望态度。

    英国早期对私人数字货币监管的机构是数字货币工作组,数字货币工作组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及金融行为管理局(FCA)组成。

    2015年,FCA提出“监管沙盒”制度,又称“监管沙箱”,监管沙箱是将创新性的商业技术或者模式置于真实的市场环境中用以测试创新的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监管方式。

    数字货币交易所可以申请进入该监管沙箱,待申请通过后,数字货币交易所在英国可以合法的开展业务。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2019年FCA出台《加密货币资产指引》,意在构建针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框架。

    在《加密货币资产指引》出台前,英国并没有针对私人数字货币监管出台明确的法律文件,但该指引出台意味着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行业的监管态度和政策逐渐明朗、合规。

    在该指引中,FCA将私人数字货币加以分类,分为交易型数字货币、证券型数字货币及应用型数字货币。

    交易型数字货币主要是指去中心化的交易工具,可被用于购买商品等交换用途,如比特币、莱特币等。

    证券型数字货币属于像股票、债权等类型的投资产品。

    应用型数字货币主要被用于使用某商品或服务,如以太坊等。

    日本、美国和英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有何不同

    其中,交易型数字货币暂不受其监管,其原因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过大,能够接受其支付的商家较少,FCA认为尽管像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和价格风险,但其还并不足以成为受监管的特殊资产。

    对于不被FCA认定为电子货币的应用型数字货币,同样不受FCA的监管。证券数字货币是FCA重点监管的对象。

    受FCA重点监管的证券型数字货币主要类型如下:一、数字货币为《被监管行为法规》中的“特殊投资类”,判断数字货币是否为特殊投资类主要在于其是否具有投资性质或证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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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数字货币为《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中规定的金融工具类;三、数字货币属于《电子货币法令》中规定的电子货币;四、数字货币被用作支付工具,属于《支付服务法令》中的监管范围。

    FCA规定从事上述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需要向其注册申请并获取授权,或能够满足招股说明书及公开度等的要求而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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