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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供给的参与者有哪些(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主要依靠两税斛斗,对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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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唐前期相同,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仍然主要通过税收即两税斛斗满足,《通典》记载建中初政府两税年收入中“斛斗”一项为“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卸与租庸调制下天宝时期政府丁租实际岁入粮食总额1260余万石相比,增加340余万石。但是,鉴于建中初政府控制的在籍户口仅310余万,垦田“百十余万顷”与唐前期相比,尽管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统一征税,扩大了税基覆盖,纳税人的两税负担水平仍呈急剧上升趋势。

    一、两税斛斗征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利弊分析

    迄今为止,两税法的研究已比较深入,无论从时代背景、历史影嗣的宏观角度,还是从其内容、实施情况、现实作用的微观角度,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应不过,仍有些问题需作具体、细致的探究,如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税制本身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因此,本题的讨论虽然主要釆纳前人的研究成果,时或兼及己见。

    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主要依靠两税斛斗,对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总之,由于两税斛斗(及缗钱)的征收是以资许为本,量能负担;以限制擅自加税为目的,实行定额管理;它体现的是公平税负政策,通过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及严格免税人户标准来扩大税基,实红定额管理,改善赋役不均的现象,从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抑制法外加征,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

    若依法执行,确能收到農好效果。两稅法实行前后的政府收入及百姓负担的变化就是如此。严格按土地定户均配定额两税斛斗,可以减轻此前纳税人的仮担。

    一是政府两税年入总额固定不变,纳税户单位税额不定。与唐前期以丁为木的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下纳税人应纳斛斗及钱币的数额并无定准。租调制下,每一课丁不会交纳两丁之税,即无论拥有土地多少,一律丁租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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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税法下税户应纳的斛斗(及缗钱)数额却随当地土地与户口总量的变动及形£基覆盖率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一户的两税斛斗(及缗钱)负担水平的波动幅度较大。上文所述衡州、同州等地区均田定户前后纳税人的负担变化情况即是确证。

    二是如上所述因长期不定户等,纳税人的斛斗(及缗钱)负担实际上又变成了定额税负。这与纳税人的贫富变化不相适应,有碍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二、钱重货轻情况下,两税斛斗的征收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不分主客皆按资产征收两税斛斗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在唐后期钱重货轻的经济形势下,这种征收粮食实物的做法也显示了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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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后期,政府两税定额征收斛斗与钱币。其中钱币一项,按规定纳税人可以部分折成实物如绫绢等交纳。由于两税总额固定不变,且“约法之初,不定物佔”,税额与物价变动不相关,但是随着物价特别是谷帛价格的降低,纳税人两税钱谷的负担水平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以钱计税折征实物,对纳税人十分有利。相对的,两税定额征收的斛斗部分则显得较为沉重。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特别是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供应严重不足,出现了钱重货轻现象,并继续加剧,致使纳税人两税缗钱折纳的实际负担不断加重。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两税斛斗因自始至终征纳的都是实物,物价变动因素对纳税人的纳税量并不产生影响。这是我们在评论钱重货轻形势下两税法的利弊时应该注意区分的情况。

    就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水平来看,与两税法实施初期相比,两税法实施几十年后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物价变动引起的两税缗钱负担的加重,而纳税人应纳两税斛斗的税负水平则基本保持不变。

    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主要依靠两税斛斗,对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从中可知,尽管米价下跌4倍,因农户的两税斛斗因仍然交纳实物,其纳税量保持不变,而不象两税钱即使以虚佔折纳绫绢仍要增加Z倍的纳税量。可见,就减轻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而言,两税斛斗征收具有超越两税缗钱的优势。

    当然,这并非绝対。在一些地区,两税斛斗折纳缗钱对减轻当地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也有益处两税斛斗部分,唐政府一般要求纳税人交纳本色。但亦有折纳现钱的特例。两川地区则是由于商品经济发达,两税斛斗才以现钱交纳由于两税斛斗的折纳适应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官私两便,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比较有利。

    三、两税法下纳税人的制斗(及缗钱)负担水平估算

    两税斛斗(及缗钱)以资定税的征纳制度是一种均衡负担的公平税制,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此,前辈学者也有论证,郭虚中先生认为,两税法“实行之初,改变了一些过去賦役极端紊乱和负担过分不合理的现象,从而农民的负担也暂时得到一些减轻”。与此观点不同,范文澜先生认为,初行两税法,百姓也有些好处,但对民众的负担丝毫不曾减轻,価且还加重些,只是比起乱收税,总算是有个统一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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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从七八一年藩镇田悦等叛变时起,两税法又变成乱收税,民众受害与改制以前一样严重。黄永年在《唐代两税法杂考》中则认为“就两税法的制定来说,剥削己是加車而不是减轻。至于实曲起来,剥削量更大大增加”,等等叫这些说法由于多是定性分析,莫衷是。拟试作计量分析。

    1,大历年间地税与户税增长率的比较

    山于建中元年的两税定额是归并以前的租调、地税、户税及各种杂税而来的,特别是地税、户税作为其土耍的一种来源,在大历年间皆有大幅度的增长,因此,我们首先要比较分析大历年间地税与户税的增长率。

    与之相较,一个丁男的地税的粮食负担率增长的幅度则明显低得多。但与同期户税增长幅度相比,大历间地税负担总量增长的幅度显然较大。可见,在大历年间物价颇高的情况下,对农民而言,地税的负担是确实加倍增长了,而户税钱负担却是相对下降。这一点未见人论及,特补充说明。

    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主要依靠两税斛斗,对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四、唐后期两税斛斗(及缗钱)的征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两税斛斗(及缗钱)的征收原则是,不论主客,都以资产为宗,计资纳税,量能负担,杜绝优免,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课税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税均平。尽管两税斛斗(及缗饯)的征收方式本身比较公平,但宙于操作困难,故在执行中难免出现税负不均现象。

    首先,资产评估很难作到真正的公平准确,导致实际上的行业闾税率差别的存在,致使税负不均。因为工商户的资产容易隐蔽,农户的土地容易测量。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工商户的钱谷特别是缗钱负担就可能较轻,农户的斛斗负担会较重。

    流动性较强的工商业者由此得以恒久摆脱田税负担,乡居地著、勉力营农的人广则受困于田亩重税。这种以资定税政策,必然导致实际行业间税率差别的存在,致使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税负不均,形成“惰游之户藏富”而税轻、“耕桑之赋愈重”的不公平现象。这无疑会诱使纳税人户或作伪避役,或逃亡作游惰以避税,导致“十天下之人,九为游食”闾井残破,资源利用不足,不仅抑制经济发展速度,政府的田税(及缗钱)收入也因此而减少。

    唐后期政府的粮食需求,主要依靠两税斛斗,对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朝廷频下诏令要求地方政府重新定户定税,但是并未被认真执行。

    同时,由于“土田为有利者所并,一一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二四矣。”的从事末业的人户日增,富商大贾利用钱荒积累了众多财富,储蓄了大量资本,而普通百姓不能足食,进一步加快了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流动步伐。益增多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流动,使定居农户的本已沉重的两税负担更加沉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农业发展。

    唐后期行业税率差的存在引发的农业人门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及为维持政府收入而在各地普遍实行的摊逃两税斛斗(及缗钱)的作法,致使原木税负沉重地区的纳税人的税负更加沉重,税负较轻地区的纳税人的税负更轻,这种税负不均现象,制约了税法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限制了税负沉重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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