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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0货币基金 交易(7亿投资者注意了 今起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给出新规)

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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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基金T+0赎回限额的监管大棒终于落下!

    今日(6月1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同时,明确要求不得垫支。

    7亿投资者注意了 今起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给出新规按照央行的数据,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货币基金规模攀升至8万亿,涉及7亿投资者。

    来看看主要内容:

    1、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2、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3、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

    4、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5、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 “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6、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

    7、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8、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9、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 垫支。

    10、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即今日起正式施行。

    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限流”

    按照指导意见,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起,所有的单只货币基金单日提现的上额为1万元。

    7亿投资者注意了 今起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给出新规举个例子,一位投资者持有某货币市场基金2万元,且该产品提供T+0快速赎回提现业务,若需赎回5000元(1万元以下),则投资者既可选择当日到账,也可选择下一交易日到账;若需赎回1.5万元(1万元以上),则赎回款项一般在下一交易日到账。

    财富派投研部基金研究经理王健伟认为,目前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主要采取银行授信模式,即基金公司将赎回份额抵押给银行,银行授信贷款给基金公司从而实现T+0交易。在这种模式下一旦出现巨额赎回则容易发生挤兑现象,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因此监管部门对T+0进行限额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在基金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行业发展新业态做出针对性规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通过一键式操作同时实现各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进行有效辨别。”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事实上,为防控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针对货币基金的相关举措早已开展。2018年以来,货币基金发行高歌猛进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今年以来仅有1只货币基金成立,而在去年前9个月,共成立了71只货币基金。

    强监管降临货币基金,6个严禁出台

    除了T+0的1万元上限约束外,指导意见还列出了“6个严禁”:

    第一、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第二、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第三、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第四、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第五、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

    第六、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同时,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证监会和央行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快速赎回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增值服务在市场上迅速推广,“T+0赎回提现”是其中业务模式代表。

    该负责人指出,“T+0赎回提现”非法定义务,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为何允许商业银行为T+0赎回垫资

    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利于回归金融业务本源。T+0赎回业务的本质是机构垫资,隐藏的流动性险巨大。

    在“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推出之前,申购、赎回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各类开放式基金普遍按照T+2的模式,即申购、赎回都需要2个工作日到账,也有少部分是T+0模式,但有额度限制。

    “余额宝”推出后,凭借实时申购与赎回的投资便利成为“一招鲜吃遍天”的竞争利器。从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式视角来分析,所谓的T+0赎回业务都是采取机构垫资的方式实现的,“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赎回当日到账甚至实时到账的背后是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行为。目前,大部分垫资是自有资金,也有部分银行对基金公司、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体授信,再由其根据赎回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垫付。

    根据理论测算,客户日均赎回量为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的5%,按照目前货币市场基金8万亿的规模,总体垫资规模高达4000亿元。同时,银行在垫资过程中并不了解投资人的信用状况,未尽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等要求,只是被动地接受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指令,进而加剧了相关风险的蔓延。

    同时,银行提供垫资服务,回归了业务本源。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具有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资质,尽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贷款,但仅局限于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之时,故只有银行具有为T+0赎回提供垫支服务的业务资质。

    政策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支付机构不能参与垫资,而只能由符合条件的银行直接对终端客户进行垫资,一方面更为清晰地界定了银行应当承担的职责,另一方面直接对接了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降低了由于基金公司等中介方的参与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充分满足了“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其实,为T+0赎回提供垫资的主体就是银行业机构,因此由银行提供该项业务只是还原了业务场景,回归了业务本源,明确银行自行完成风险评估和控制、承担相关风险。

    严禁误导宣传,对机构提出三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

    一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

    二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

    三是应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上述负责人表示,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

    指导意见还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需要

    有业内人士指出,T+0快速赎回使得货币市场基金负债端具有较强流动性,但资产端可能有较高比例投资于较长期限的债券和债券融资工具,存在期限错配。

    货币市场基金缺乏存款保险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保障机制。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设定了存款保险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一旦商业银行发生兑付风险,账户存款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另外,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大额提现需求时能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但货币市场基金缺乏存款保险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两大“屏障”。

    在历史上,货币市场基金因并不具备刚性兑付特征,就经历赎回潮与流动性危机,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共发生四次赎回潮。

    业内人士指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是为了防范集中赎回和流动性危机。货币市场基金一方面没有央行支持和存款保险托底,另一方面其净值与市场上的资产价格紧密相关,并借助“货币基金-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的流转链条实现资金空转,具有自我循环和叠加杠杆的功效。当资产价格下跌时,会引起投资者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抛售资产,从而引发资产价格的深度下跌。货币市场基金的跨市场、跨行业传导可以给债券和股票市场负反馈,引发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造成“市场踩踏”。

    对货币市场基金和投资者的影响

    这一新规和互联网货币其他规定将影响近7亿互联网货币基金客户,统计显示,2017年年底全部货币基金持有人户数接近7亿,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互联网客户。除了4.7亿余额宝用户外,其他互联网货币基金总人数也有2亿多。

    作为最大货币基金的余额宝在今年5月中旬曾发布公告,决定自6月6日起,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的快速到账(T+0日到账)额度,将由每日限额5万元调整为单日单户1万元。转出到银行卡的普通到账服务(T+1日到账)不受影响。从公开数据来看,余额宝户均金额仅为3000多元,故调整对绝大部分用户的影响并不大。

    此外,为防范可能的集中赎回风险,余额宝平台正在接入更多的货币基金产品,以便“分流”更多资金。今年5月以来,先后有4只货币基金接入余额宝,分别为博时现金收益货币A、中欧滚钱宝货币A、华安日日鑫货币A、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加上2013年6月首只接入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宝一共接入5只货币基金。

    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货币基金规模攀升至8万亿,较2017年年底增长幅度为12%,货币基金规模在公募基金中占比也提升到了64.68%。有市场人士指出,T+0限额之后,对货币基金也会造成负面的冲击,有可能使得货币基金规模增长放缓。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额度限制,还是余额宝接入更多的货币基金,有可能在短期内影响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和取现习惯,但是投资者不必产生恐慌心理,产品的正常赎回申请(T+1日到账)将不受任何限制,投资者可选择更多适合自己的互联网“宝宝”产品。

    天风证券认为,货币基金目前增长动力主要来自散户,而目前主要的监管压力在机构投资者身上。对散户影响最大的可能是限制T+0赎回提现和限购,但实际上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只要具有较高的稳定收益,赎回时是T+0还是T+1甚至T+2,并没有本质区别。对于超大型货基可以通过接入其他货基引流抵消这一影响,主要影响的可能是机构的同业投资行为。货币基金未来仍可能保持一定的规模增长,但持续高增长的情况可能会告一段落。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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