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货币平台

货币怎么取消(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可在接收货币一方法院起诉吗)

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浏览: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司法实践

    裁判要旨:

    对于“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对于“给付货币一方”应当理解为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亦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实际上该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为由要求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案件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属“其他标的”,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能由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案例1:(2020)苏1002民初2757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从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被告认为双方并未解除合同,双方争议焦点为产品是否合格、合同是否解除。被告的义务为提供合格货物,系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应按“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认合同履行地。故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2021)川0112民初1117号之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原告与被告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规定;其次,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解除合同和返还机械购买款,不是单纯的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且享有管辖权。


    案例3:(2018)苏0582民初5954号之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就争议管辖法院未作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合同义务,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实际上是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应属“其他标的”,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4:(2021)川0183民初440号之一|邛崃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给付金钱请求。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宏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解除合同要求浩捷公司退还货款,故宏正公司的不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不能以宏正公司的经常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浩捷公司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5:(2020)苏03民终359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文军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等,故本案所争议的系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苏州离草家具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苏州市辖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市,不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无权管辖本案。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许文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6:(2017)苏0581民初5616号|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系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法官著述

    1、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该条规定使用“争议标的”一词,主要是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争议标的”的理解,特别注意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2、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3、关于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金钱,也即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该金钱给付请求既可能是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此时不能直接依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

    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争议标的为A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则A为履行义务一方,A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

    1、参考案例来源于Alpha案例库.

    2、图片来源于

    https://www.piqsels.com/zh/search?q=%E5%8F%8C%E8%83%9E%E8%83%8E

    3、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2~94页。

相关文章阅读

Copyright (c) 2022 玫瑰财经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冀ICP备17019481号

玫瑰财经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玫瑰财经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