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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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光大银行因理财亏损一案被判赔30万,引起网友热议。
从事情经过来看,北京的马女士于2015年4月在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认购了“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3年后,马女士于2018年4月将基金赎回,却仅收到赎回款61.32万元。
也就是说,在购买并持有涉案基金的三年时间,马女士亏损了48.68万元,收益率为-44.25%。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马女士曾于2013年5月斥资71万元购买一款高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不到一年时间,产品赎回收到73.32万元。虽然收益并不多,但至少本金没出现亏损。面对如今的“巨额亏损”,马女士无法接受,便以“光大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将光大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理财损失。
截至目前,该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已告一段落。颇具意味的是,一审过程中,法院以“马女士在固定格式的风险提示文件等文件中已签字,认定光大银行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告知义务”为由,驳回马女士的全部诉求。
马女士继续上诉后,二审判决出现了反转: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基金时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但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也存在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没有关注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赔偿马女士30万元投资损失。
(判决结果,来源:裁判文书网)
判决结果公布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觉得法律保护了弱势群体,称二审为“极具价值的判决”。但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光大银行不应该判赔,用户并非是什么都不知道的无知小白被忽悠买的,她是常年购买有经验的投资者,哪有只赚不赔这样的道理。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与用户进行买卖交易的过程中会遵守“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本次事件的核心争议点也基于此:用户认为光大银行向其主动推介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且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而光大银行则坚称:“马女士在固定格式的风险提示文件等文件中已签字,银行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告知义务。”
从二审法院审查的结果来看,光大银行主张马女士签字确认“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的《申请书》,为光大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上虽印有该提示字样,但该栏签字处并无马女士的确认,字体亦无加黑加粗或其他显著提示。
就这样,马女士坚称“自己属于稳健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稳健型和谨慎型(低风险至中等风险)理财产品,而非光大银行主张的平衡型投资者(高风险)”成立,光大银行因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被判赔30万元。(作者 | 周奕航 编辑 | 韩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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