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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马克币2017(数字货币合同被判无效,交易行为不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05-1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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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链得得App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这并非首次判定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因此专门咨询了相关律师团队,细剖此次判决遵循的法律条款,及其他类似案件透露的监管态度。

    昨日,链得得App快讯曾报道,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判决一起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原告洪发政和被告滕善跑,在微信上就“宇特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后因被告延期交付的“宇特币”导致市场无法交易,致使原告造成损失,因此上诉至法院。

    盱眙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宇特币”无论界定为一种电子货币,还是定义为ICO 代币发行,均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因此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链得得App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这并非首次判定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因此专门咨询了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理鹏,细剖此次判决遵循的法律条款,及其他类似案件透露的监管态度。

    庞理鹏律师告诉链得得App,从目前的判决内容来看,有以下几个部分值得关注:

    (一)买卖数字资产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显示:“认定原、被告买卖宇特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双方有关“宇特币”的买卖合同无效。

    从法律上讲,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

    我国《合同法》的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正是依据该条的第五款规定。

    (二)判决当中,法院认定双方都存在错误是指什么由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地对所有人不发生合同效力并且保持其不发生效力的状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由于合同无效,洪某与滕某互相负有返还“财产”的责任,即滕某应当退还其收到洪某的货币,洪某也应当退还其收到的数字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就数字资产是否完成了交付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作出明确认定。

    在此前提下,由于数字资产的价值贬损,出售数字资产的一方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受到了经济损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一损失应当根据双方在导致合同无效这一事实中存在的过错来确定补偿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数字资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进行流通和交易,因此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这一原则,酌情判处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5000元。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为被告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某货款15000元。

    (三)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什么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而在上述判决中,法院认定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

    从效力层级上看,上述《通知》和《公告》都属于部门规章,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合同法的释义当中提到“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鉴于此,链法律师团队庞理鹏律师认为:该案中法院的认定存有一定争议。

    此次数字货币合同被判无效并非首例

    链得得App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虽然在《通知》和《公告》中没有出现“禁止民众、投资人交易比特币数字资产”的明确表述,此前在其他地区也有判定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

    2017年12月,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黄建与刘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1011民初2958号)中表示:“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虚拟矿机及其生产的基金币,实质上均是虚拟商品,二者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在我国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虚拟矿机及其基金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已完成代币(包括各种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此外,2018年4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渐11民终263号)中提到:“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故一审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亦无不当。”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理鹏告诉链得得App:从上述案例及两个判决中,可以初步窥探出司法机关对于数字资产交易的态度,即:

    1、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2、因标的物不合法,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3、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本文首发链得得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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