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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限额(网上货币基金T+0赎回将限额)

日期:2023-05-16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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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即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两部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快速赎回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增值服务在市场上迅速推广,“T+0赎回提现”是其中业务模式代表。“T+0赎回提现”非法定义务,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两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须加以规制。

    《指导意见》中还规定,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另外要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同时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J180

    本文源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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