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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属于货币类产品(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探讨)

日期:2023-05-16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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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特殊需要人群范围广、数量多,服务体系正在建设和发展中,开展特殊需要信托具有重大意义和广泛市场需求。最近银保监会颁布的新信托业务分类制度中,将特殊需要信托作为资产服务类信托的重要一类予以明确,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尝试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由于该类业务的特殊性,针对业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尽早厘清并着力解决。本文就此进行初步分析探讨。

    合理界定受托人的职责边界

    一是要以更严格标准履行受托人职责。特殊需要信托为需要特殊关爱的精神或智力障碍人群(例如患有自闭症、唐氏综合征等病症的人群,以及其他涉及精神方面疾病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进而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与专业机构合作,满足特殊需要群体的专业照料、学习就业、医疗养老、心理疏导、个人提升等身心支持方面的需求,从而实现对特殊失能失智人群的特殊照顾服务。受托人在整个方案设计、信托设立、运营管理等阶段都需要充分尽责,特别是通过项目管理阶段较高频次、小额度的固定分配、根据协议向专业服务机构定期支付费用、按照要求保证医疗费用支付等特殊分配管理实现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需要受托人长期高效有序的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是要清晰界定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范畴。特殊需要信托要选定受益人护理等相关服务机构,通常需要与多家照护、咨询、服务、培训、中介、评估等机构建立联系并签订服务合同,为受益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服务由第三方评估并接受监察人监督,以确保服务的长期稳定和有效。因此,机构的选定及变更需要提前确定标准和方案,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晰。受托人不承担提供照护服务、指定或变更服务机构等不属于专业金融服务范畴的职责,但需在业务开展中与专业的残障人士帮扶组织或机关单位建立合作,由其指定专业照护、服务等机构或协助指定白名单,以保证机构权威性;在变更相关机构方面,也需设定为由委托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受托人形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选定标准或范围后执行,保障受益人的相应权益。

    三是要妥善处理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特殊需要信托的分配方案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设计,并在信托运行中依据委托人或监护人指定执行,同时受监察人的监督。例如在条件分配方面提供医疗支持、循环投保支持、旅游等生活品质事项支持等,在临时分配方面按照相关方(委托人、受益人监护人等)的申请予以安排等,这些都涉及对委托人、监护人、监察人等相关方权力的事先约定,方可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加强业务中重点风险的管理

    一是防范信托安排的不稳定性风险。信托存续期间存在委托人避债、相关当事人权利过大等原因导致的信托被击穿或撤销、信托目的难以实现等风险、以及各方服务机构、其他受益人等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等。由于受益人为需要特殊关爱的精神或智力障碍人群,特殊需要群体的权益保障尤为重要,并且由于该群体不具备直接为自身争取权利的条件,特殊需要信托在保证信托的有效性、受益人权益的最大化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在信托项目的设立和管理运行中应充分尽职调查、全面沟通信托文件条款、并做好风险预案。一方面避免由于委托人或监护人债务或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信托被撤销风险,另一方面避免由于相关当事人权力过大所产生的可能影响受益人权益的道德风险。

    二是控制信托财产投资管理风险。由于特殊需要信托的信托利益分配更注重持续稳定,在常规的投资管理方式基础上,还需加强对信托财产安全性的关注,可依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或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投资代表发出的投资指令完成信托财产投资;在未指定投资顾问或投资代表的情况下,受托人应严格根据风险测评等级进行资产配置,可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产品,一方面保障投资管理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保障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确保为特殊需要受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利益分配支持。

    三是关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风险。目前关于特殊需要信托的政策制度尚不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和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对信托的长期存续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在方案设计、合同条款约定中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关注政策支持情况和法律法规完善进度并适时调整,避免政策变动所产生的其他风险。

    建立匹配的业务支持体系

    一是建立高效的业务支持系统。特殊需要信托具有管理周期长、管理内容复杂等特点,业务规模扩大和服务资源接入后对信息和数据量的管理要求也迅速提升。因此需要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业务支持保障,在信托发起设立、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多个环节具备较强的信息处理和数据管理功能,实现科技化的信托业务系统支持。

    二是优化整体项目管理流程。受托人在特殊需要信托中的职责复杂,在方案设计、资产管理、服务支持方面有不同的角色,在业务扩大后需要提升效率并快速响应,因此需要信托公司进行整体项目的流程梳理和优化,设置适应于特殊需要信托的流程指引和工作手册,同时提升宣传、运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内部协同,便于项目推进和批量化落地。

    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对该类业务进行信息披露,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意愿、受益人的特殊性、信托目的是否存在公益性、政策和制度的规定等众多因素。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受益人信息、信托目的等较为敏感的内容,应在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披露,并同时推动相应体系的建立健全,制定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四是积极探索业务持续发展模式。一方面,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切实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式之一,为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服务专业性、差异性以及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目前此类创新业务的收费和服务标准仍在探索和完善中,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激励方案等仍需探讨,因此也会影响公司的战略布局和资源支持,是业务持续性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信托公司需统筹考虑投入成本和产出,做好社会效益和盈利模式的测算,根据业务发展建立科学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业务盈利模式,处理好此类业务在商业性、公益性之间的平衡问题,建立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以保障业务的持续发展。

    完善业务发展配套体系

    一是加快配套制度政策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体系,但已有地区开始尝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定义、业务细节、监督管理、争议解决、第三方中介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问题作出规范,基于指导意见设立的信托更有利于保证各方权利义务,并有较好的长期运营管理保障。制度体系支持是保障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需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发布业务指引,推动配套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二是持续加强业务的宣传推广。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需求量大,但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需求端的认知普及度有待提高,需要通过政府机关、社会组织、金融机构等同时向社会宣传推广,加强对服务信托功能和效果的知识普及,充分做好相关知识教育,将特殊需要信托的应用方式、设立效果等向社会大众进行传播推广,推动有需要的人群更为便利的设立特殊需要信托。

    三是建立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生态圈。特殊需要信托需要强大的服务体系支持,可通过行业研讨等推动信托公司加入,进一步建立信托服务生态圈,联合相关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通过制定服务机构白名单、建立服务体系标准等方式,全面扩大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发展空间,构建更为全面的特殊需要信托支持体系。

    执笔人:殷晓薇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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