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货币平台

货币掩饰了(明知是违法所得,亦帮他人转移诈骗“帮凶”被判刑)

日期:2023-05-16

来源:玫瑰财经网

浏览: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明知一批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为了利益,他们仍协助将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后进行转移供犯罪分子使用,结果得不偿失。近日,海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共有6人被判刑。

    去年4月,张某成立了某公司,安排张某静等人为其工作,对外联系并承接了将违法犯罪资金兑换成虚拟币予以转移的业务。随后,张某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了李某(另案处理)在河北招募被告人郭某、谢某、张某茹等人,张某静则联系钟某在安徽省从事上述业务活动。

    经事先商约后,张某等人在明知上游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并使用不同的支付宝账号接收上游资金,并通过买卖虚拟币的方式,将上游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后转移至指定的提币地址,供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并收取相应佣金。

    去年5月起,张某和张某静自行或组织、指挥他人买卖虚拟币分别高达至少3360余万元和980余万元。钟某等四人买卖虚拟币共计2190余万元,获利共计3.4余万元。

    经查,有众多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被骗资金最终流入钟某等人的支付宝账户,其中至少涉及10余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90余万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收取的上游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协助将该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后进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静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钟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1.8万元至3000元不等。(图片由海宁法院提供)

    明知是违法所得,亦帮他人转移!诈骗“帮凶”被判刑

    本文来自【嘉兴日报-嘉兴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相关文章阅读

Copyright (c) 2022 玫瑰财经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冀ICP备17019481号

玫瑰财经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玫瑰财经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