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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2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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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在直播间是否可以任意翻唱歌曲街头免费演唱他人歌曲并录制短视频上传网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想要获得歌曲授权,何种途径最为有效

    为更好服务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完善网络音乐市场良好生态构建,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主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长新通报纠纷审理情况


    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4560件,同期审结4046件,被许可人为主要起诉主体,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案件调撤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

    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

    主要特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赵长新介绍了六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他表示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和伴奏音乐、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等,都是较为常见的网络音乐侵权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当事人调解意愿强,也是此类案件的特征之一,这也促使我们不断深入探索音乐版权纠纷的诉源治理,积极促进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尽可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赵长新介绍,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调撤率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保持在80%左右,且在原、被告相同的批量案件中,通过调解在审案件,促进双方就未进入诉讼程序案件一并达成和解的情况较多。



    强化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切实维护音乐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坚决遏制网络音乐版权侵权乱象,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平台运营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中坚持的基本裁判导向。

    “司法审判要立足网络音乐产业发展需要。”赵长新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的裁判理念,“针对网络原创音乐保护,我们准确适用署名推定与优势证据规则,切实维护网络原创音乐人利益。同时,明确界定网络用户音乐侵权使用方式,防止类型化侵权现象蔓延。针对直播、短视频领域音乐版权侵权乱象,我们坚决遏制,积极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我们坚持双向、动态的利益平衡理念确定平台责任,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妥善解决

    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的建议

    为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目前已形成的市域范围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音乐版权纠纷化解,提升纠纷解决质效。同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发挥职能,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集体管理组织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授权路径,有效助力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对于各大网络平台来说,可主动对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等解决批量授权问题,并利用技术措施强化音乐版权保护。“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不断丰富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主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音乐版权保护良好氛围。”赵长新表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 袁建华发布典型案例


    据悉,为更好引导网络音乐行业有序发展,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扫描二维码 获取发布会典型案例


    媒体提问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赵长新回答媒体提问


    面对巨大的传播利益和海量的音乐使用行为,如何引导平台按照“先授权、后使用”基本原则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有哪些可行的建议

    首先,目前大部分平台已经树立起了较强的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如报告中提到的与音著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设专人负责版权审核、有完备的版权侵权投诉机制等。这些举措对于减少音乐版权侵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在版权监管层面,国家版权局一直高度重视数字音乐版权问题,2015年就把数字音乐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剑网行动”重点任务。今年年初,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数字音乐平台等相关企业,要求维护好数字音乐版权秩序。基于国家版权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平台的积极参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正朝着越来越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为法院,我们会一如继往地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裁判导向,鼓励相关平台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创作者等权利主体签订授权协议,最大限度地预防音乐版权侵权。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我们也会依权利人请求,在具体案件中尝试适用惩罚性赔偿,亮明“授权成本一定低于侵权成本”的司法态度,藉此促进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将“先授权、后使用”落实到位。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如何更好地规范自身的音乐使用行为,避免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什么具体建议

    首先,希望广大网络用户能够在思想上树立起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意识到未经权利人允许,翻唱、二次创作或者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等行为,都存在侵权风险。

    其次,关于如何预防侵权,提三点建议:一是从权利人处直接获得授权。这主要是针对网络原创音乐领域。从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部分涉及网络原创歌曲的案件来看,起诉主体为原创作者,被诉主体则为未获得词、曲作者授权的网络歌手。藉此机会也提醒广大网络歌手,演唱他人创作的网络原创歌曲前,先检索原创音乐平台确认词、曲作者的身份,务必同时取得词、曲作者授权。二是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授权。以广告视频为例,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事先获得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授权,能有效避免因音乐侵权导致已耗费成本的广告视频无法传播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改编歌曲,由于改编权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著作权项,使用者仍需从词、曲作者处获得改编权的授权。三是使用平台曲库中的歌曲。这主要是针对广大网络用户而言。使用平台曲库中的歌曲制作的短视频如需通过网络传播,则仍应通过该平台,否则可能因超出平台使用范围而面临侵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制作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如果属于免费传播,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如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免费传播不意味着能免除赔偿责任。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侵权人虽然是免费传播,但免费传播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流量,有潜在的利益,例如为了带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即使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如果权利人能证明其损失,或者提供歌曲在类似情形下的许可费证据,那么,权利人的损失或相关许可费金额可以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费均难以计算,法院一般会考量歌曲知名度、被告使用歌曲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获利、视频点击量、视频传播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人大代表说

    邵雪松、梁晨、许泽玮、赵海、倪志华、杨华、祖彬、贾月、张雪梅、李广瑞共10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在线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人大代表许泽玮认为,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发表、传播,是文化产业数字化的重要路径,对于促进文化发展繁荣意义重大。北京互联网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职能,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探索了一条便捷、高效的路径,形成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实践案例,推动了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我们相信,通过本次典型案例发布,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促进网络音乐市场发展。

    北京市人大代表倪志华表示,发布会内容有以案释法、有分析研判、有思考总结、有措施建议,专业、敬业,充分体现了维护清朗的网络音乐发展空间的司法担当!严管就是厚爱,同意加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以及网络用户等多方分工协同,建议加大典型案例尤其是裁判要点的宣传覆盖,强化引导与监管,使网络音乐平台能够切实凝聚正能量,成为创造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音乐文化的优质载体。




    供稿:楼三丹、周黛鹃

    摄影:曹益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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