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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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潘小维记者严君臣)微信作为一种实时通讯工具,已然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而微信中表情符号更是花样百出。那么微信表情符号可以作为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吗7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4500元及相应利息。
据了解,原告公司是从事大理石加工的企业,2020年12月19日与某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按照约定,原告公司提供大理石等石材,对方公司支付预付款30000元,剩余款项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约陆续供货,但对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某共同支付货款84500元及相应利息。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与倪某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54582元。倪某于当日付款70000元,尚欠84582元。2022年3月2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通过微信与倪某确认欠款84500元,因该84500元与2021年12月31日对账数额84582元较为接近,且倪某回复微信表情“ok”。倪某虽没有直接用文字对金额进行确认,但根据如今人们在微信上的聊天习惯,微信表情“ok”即表示认同,故法院认定,倪某对欠款数额亦无异议,被告公司结欠货款84500元。
关于利息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以84500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次对账日2022年3月2日的次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公司系倪某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且案涉部分货款通过倪某个人账户汇入原告公司,被告公司与倪某的财产存在混同且无法区分,故倪某应当对被告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东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微信、QQ等通讯平台进行商事交易。当出现纠纷时,该聊天记录内容就会被作为“呈堂证供”。该类证据在在法定证据中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为电子数据本身的专业技术强、变化快、易篡改、易毁损等特点,成为法院在认定证据时的难点。对电子数据的认定要树立综合判断的意识,应结合已查明事实、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予以识别。
微信表情符号作为辅助表达个人情绪和想法的聊天工具,其含义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语境下都存在差异,因此对微信表情符号的解读必须严格遵循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结合当事人的日常交易习惯和聊天语境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上,尽量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凭证,如确需通过网络对话方式进行,也要尽量选择文字方式表达,谨慎使用表情符号,以免对其含义误读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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