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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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82篇文字
股东能要求查原始凭证吗最高院的理解,居然与北京上海法院不同
接着昨天的笔记,继续聊一下股东知情权,也就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问题。
在实务中,有个问题,一直没有完全统一规范,那就是: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不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关于这个问题,记得去年分享过的一篇笔记里我聊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大致是有2种不同的理解的。
一种理解认为,不包括会计凭证。这种理解是严格从《公司法》以及《会计法》的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一种理解认为,包括会计凭证。这种理解是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方面进行解释,强调查阅会计凭证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前两天,工作之余日常学习时,读到202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又一次提到了这个问题。
而且,吸引我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这个民事裁定书里,直接表示了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理解类文件的某种“排斥”之意。
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件。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再审申请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巴投资有限公司(FUBAINVESTMENTSLIMITED)。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博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富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富巴公司提到的这个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是指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的第19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决书中认为:
我发现,很有意思的是,北京法院、上海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一致的。
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以及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都是相当统一的,那就是包括会计凭证。
例如:
更好玩的是,我还看到北京高院有份民事裁定书,还变相地暗暗地怼了最高院的观点。
(2020)京民申4698号《普惠农丰(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少琴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有这么一段我看着有趣的表述:
普惠农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不包括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生效判决观点并不完全一致。该裁定书不属于再审申请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且普惠农丰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从未对张少琴查询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提出反对理由,现亦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故对其再审请求难以支持。
今天的小结和实务提示:
1、在涉及相关的诉讼时,要注意各地法院在这类问题上有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要事先进行研究。
2、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机制的建立中,可以合理进行细化的约定或规定,减少或者避免因这类问题的理解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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