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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上)

日期:2023-03-16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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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上)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 23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定》或《意见》)。刘洋律师第一次在仔细研究意见的同时,学习了朱家海、刘海松、李振华写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结合目前自己代理的多主权刑事案件,讲述了信息网络犯罪新规适用于货币权刑事案件的问题。

    第一章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意见》第一章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要结合Koin圈常见的犯罪情况。具体地说,1。应该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犯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例如黑客通过控制受害者计算机系统窃取虚拟数字货币的事件。2.黑客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例如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等,为盗窃犯罪提供必要的攻击程序和攻击工具的事件。3.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罪,常见于交易所、钱包公司大量散布违法信息、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消灭刑事案件证据的行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的犯罪、交换、项目和外包技术小组可能涉嫌犯罪,目前,这一指控在货币刑事辩护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另外,公安机关在初期以该罪名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后,往往会更改更重的罪名。另一方面,嫌疑人受到更重的嫌疑,无罪辩护空间不足的情况下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并不陌生。外包技术组和OTC收购商、其他案件共犯往往适用这一罪名。

    同时,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范围的规定中还提到了“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主要行为的欺诈、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货币圈常见的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传销活动罪、欺诈罪(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罪,都是通过虚拟数字货币以网络为载体的。

    第二章信息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意见》第二章运用9条条文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同时,第二条明确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是什么,内容很多,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关系官”。此前,刘洋律师解释了新修订的《意见》,对网络犯罪的原有管辖权进一步扩大,新条文相应地进一步扩大了管辖权。从保护受害者权利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出台是“好消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更多了。但是从辩护的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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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辩护的难度,特别是对地区管辖的异议很难得到支持。

    结合货币权现阶段刑事案件,管辖权不排除“利用”的可能性。刘洋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都发现,从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司经营地和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角度来看,当地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当地管辖权的依据基本上是受害者受到侵害的地方和受害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地方,受害者的损害财产额普遍存在。目前,社会公司协助司法机关打击区块链犯罪,与司法机关的“分允”已经成为生意,在这项事业的推动下,社会公司以利益为基础。在相关案件中,不排除技术公司会找本地人投资项目进行举报,以实现亏损和实现刑事管辖权,但举报人往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这里,刘阳律师也呼吁相关立法、司法部重视这一问题,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归还给正当意义。

    《意见》第3条主要是解决谁应该管理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问题,是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共同上级指定的简单概括。在目前代理的案件中,极少数案件已经发生管辖权争议,作为辩护人和家属,应努力积极推进对管辖权问题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争取管辖权。目前,由于对货币相关、网络相关等新型犯罪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不统一,以及判例等案件不同判决的问题,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管辖权应尽可能争取对网络案件的认识更深、司法尺度更规范的公安机关。

    《意见》第4条、第5条、第6条规定了合案侦查和分案审理的问题,不能从辩护人的角度对合案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但对于分案审理问题,极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和质证效果,辩护人应在侦查阶段就案件是否符合分案审理要求提出法律意见。对于共犯来说,分安心理往往有利于争取轻缓的处理结果,分安心理不影响辩护效果。

    《意见》第7条主要是解决一些嫌疑犯美颜问题。" ".但是,在不影响共同犯罪或达到相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先追究已经到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在某些嫌疑人感到抱歉,特别是主犯未安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影响对犯罪事实的承认,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但现实是嫌疑人根本没有达到事件的可能性。这时,辩护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在集资诈骗案中,主犯已经逃往国外,项目的真实性无法证明,辩护人要积极努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意见》第8条针对重大信息网络犯罪和在国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的指定管辖问题,本条的适用只能由公安部商人指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管辖。第九条针对人民检察院对起诉案件审查的等级管辖问题。

    《意见》第10条第1款解决了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的问题,刘洋律师是本《意见》的亮点之一,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先入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基本原则。因为网络犯罪的存在具有广泛、地域广、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指定管辖。《意见》突破了现有刑事管辖“谁先立案”的问题,部分地区解决了侦查能力弱,无法事后侦查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极少数案件中出现的“保护立案”、“立案”问题。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已被外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从条文来看,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如何解决外地立案问题,到底是通知外地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还是通知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好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人民检察院将审查起诉的案件,异地公安机关将不会以已经立案的调查结束起诉程序。

    第十条第三款对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审查了其他犯罪,发现起诉、立案侦查的问题,主要办法是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合案处理,其中应当包括异地人民检察院和外地公安机关。这篇条文只是书规定的:审判可能会被过分拖延的情况除外。刘阳律师认为,根据丹书的措辞,基于人民法院或审判效率的考虑不进行并行处理。最终认为,协商和办案在实践中难度较大,规定不明确,或引起新的法律问题。

    那一年,刘阳律师打来的电话事件:

    1.北京一家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欺诈

    2.无锡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案(美保检查预审,目前解除并关闭保险后审,冻结约1亿美元虚拟货币均解冻,行情被动仓位利润)

    3.临沂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欺诈

    4.广州一家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欺诈

    5.北京的一个项目ico涉嫌诈骗罪。

    6.平湖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盗窃近2000万韩元的虚拟数字货币,现金金额为600万韩元,检察机关推荐缓刑)

    7.上海某交易所技术方涉嫌筹集资金的诈骗罪

    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上)

    8.安庆某项目方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批准逮捕阶段改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目前正在进行中)

    9.安庆某项目方涉嫌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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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网络犯罪新规对币圈刑案的影响(上)

    .雅安某OTC业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11.北京某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理财案权利保护(收回20多个比特币)

    12.北京某比特币委托理财仲裁案(北京东哥第一位胜诉方律师)

    13.一家公司虚拟数字货币被盗事件的法律分析论证

    14.一家公司交易虚拟数字货币利益的刑事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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