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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送股扣税规则(建议送股免征红利税)

日期:2023-11-15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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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作者 特约作者 陈绍霞

    为民生银行管理层的快速反应点赞

    3月29日晚间,民生银行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并每10股派送股票股利2股。

    由于送红股须按股票面值缴纳红利税,按照这一分配预案,持有民生银行A股股票时间1个月以内的个人投资者,以及通过港股通买入民生银行H股的投资者,须按20%的税率扣缴红利税,投资者每10股需要扣缴红利税达0.46元((2+0.3)×20%),而此次分红中投资者实际仅获得现金红利为0.3元,意味着投资者实际获得的现金红利并不足以缴纳0.46元的红利税,股民为了获得这笔现金分红,需要倒贴钱去缴纳红利税。

    另一方面,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须缴纳红利税,送转股并不会增加股票的内在价值,对投资者而言,只是数字游戏,没有实际意义。笔者于4月3日为红周刊撰文《民生银行可以不送股吗》,建议民生银行从维护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取消送红股方案,或由送红股修改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也呼吁民生银行的持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民生银行修改其利润分配方案。

    4月11日,民生银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由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调增至每10股派发现金0.9元,同时将每10送红股2股修改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转增2股。

    民生银行能够如此快速回应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呼声,一方面是由于作为股份行中唯一的民营银行,民生银行的机制相对灵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推动。文章发表后,引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共鸣,以及央视财经、新浪财经等的关注,多位投资者先后发出致民生银行的公开信,推动民生银行修改了分配方案。

    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应该为民生银行迅速回应投资者呼声、修改分配方案这一举措点赞!也期待A股市有更多的上市公司能够积极主动地回应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关切,形成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良性互动的氛围,推动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从而推动A股市场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议送股免征红利税

    股民倒贴钱缴税奇闻频现,建议送股免征红利税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足以缴纳红利税,在A股市场早有先例。在差别化红利税政策出台之前,红利税在现金分红除息日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一些上市公司推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由于大比例送股,现金分红不足以缴纳红利税,最终由上市公司代为缴纳了该部分税款;差别化红利税政策出台后,红利税在投资者卖出股票时根据其持有股票的时间扣缴红利税,扣缴税款时点由分红除息日顺延至股票卖出日,现金分红不足以缴纳红利税时,从投资者卖出股票所得资金中直接扣缴。

    例如:据报道,2013年3月广州投资者张先生反映,其投资的股票上海新梅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却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券商营业部,但业务人员和理财顾问却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笔者当时曾为此撰文《警惕大比例送红股可能让股民倒贴钱缴红利税》,对此作了解读:

    张先生在2013年2月8号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持股时间不满一个月,按照差别化红利税政策,适用20%的税率,而在此期间,上海新梅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每10股须扣缴红利税1.8元(8×20%+1×20%),而每10股现金分红只有1元,因此,只能倒贴钱缴红利税。

    本次民生银行的分配方案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是,民生银行有H股,通过港股通持有民生银行的H股,不适用差不别化红利税政策,无论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都按20%的税率扣缴红利税,扣缴税款时点为分红除息日。问题是,民生银行派发的现金股息不足以缴纳红利税,如果投资者账面上没有相应的现金,那么,该笔税款由谁来缴纳由于涉及大量投资者,最终很可能要由上市公司民生银行来缴纳该笔税款,这或许也是民生银行最终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的一个原因。

    近年来,A股市场股民倒贴钱缴纳红利税的奇闻屡屡发生,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不仅没有获得股息,反而要倒贴钱缴税,这样荒诞不经的事情在我们股票市场居然频频发生,显然不正常。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上市公司推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欠妥,没有考虑到送红股须扣缴税款这一因素,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现金分红,按面值缴纳红利税,这一税收政策本身不合理:

    虽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际上是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人并没有因此获得现金回报,从业务实质来看,送红股是企业的再投资行为,不应视同现金分红,投资者却必须因此扣缴红利税,有违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于企业弥补亏损后的可分配利润,企业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企业根据可分配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虽然也属于利润分配,但并不涉及红利税;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利润分配,股东都要缴纳红利税。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业务实质与企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相同的,即将未分配利润留存于企业,用于再投资,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视同为提取任意盈利公积金,作为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宜扣缴红利税。

    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业务实质是将未分配利润留存于企业,用于再投资,股东并没有因此获得现金回报,却让股东因此承担额外的税赋,以至于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倒贴钱缴纳红利税的荒唐事。考虑到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免征利润转增股本的红利税。

    上市公司玩送转股的数字游戏可以休矣

    长期以来,A股市场热衷于追逐高送转题材,为什么中国股市迷恋高送转呢追根溯源,中国股市投资者追捧高送转股的现象始自于90年代中后期庄股时代。大比例送转股正是庄家操盘的常用手法之一。庄家做庄通常需要上市公司消息面配合,大比例送转股、除权摊低股价再拉升以吸引股民跟风是庄家惯用的操盘手法。畸形的庄股文化、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是导致A股市场追逐高送转概念的主要原因。

    曾经轰动一时的私募大佬徐翔操纵股价案中,高送转题材就是配合其操纵股价的主要题材之一。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自2010年起,徐翔单独或与王巍、竺勇共同与十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合谋后,按照徐翔等人要求,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方案等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的披露时机和内容,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股价高位时,徐翔等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接盘的公司高管减持的股票、提前建仓的股票或定向增发解禁的股票抛售,从中获利。由此可见,发布“高送转”等热点题材正是徐翔等机构操纵股价的主要手段之一。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送转股只是将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的的“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投资人持有的股票数量虽然增加,但持有股票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并没有变化,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也没有变化,因此,送、转股本身并不会给投资人带来任何回报。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是数字游戏,并不会增加股票内在价值,但股民却要为此缴纳红利税,甚至让投资者倒贴钱缴纳红利税。因此,送红股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事实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笔者要强调的一点是,送股让股民倒贴钱缴红利税,是一种极端情形,大多数送股派息方案并不会让股民倒贴钱缴红利税,但无论上市公司推出的送股方案是否会让投资者倒贴钱缴红利税,都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所有送股方案,都不应受到市场投资者的追捧,而应该受到投资者的抵制。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转题材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认识到送红股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股本扩张时选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送红股方式扩张股本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少,但仍有少数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扩张股本。笔者在此呼吁,在送股红利税未取消的政策环境下,上市公司应从维护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要以送股方式扩张股本,如果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扩张股本,应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来实现。

    个人认为,由于高送转与股票内在价值无关,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人而言,高送转概念并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投资人持仓账户中的股票发布了高送转方案,首先应看一下其股价是否已大幅上涨,若股价已大涨,再检查一下其股价的大涨是否仅仅是由于高送转概念所致,如果是,那么主动减仓。如果市场上大多数投资人都保持理性的态度,那么借高送转概念吸引散户跟风并从中牟利的机构就只能自食其果、自己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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