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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起人(股票家族信托)

日期:2023-11-15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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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家族信托

    Part1 股票家族信托浅析

    近年来,境内家族信托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采用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管理与规划。近日,有媒体对上市银行半年报中提及的家族信托业务进行梳理发现,虽然多家银行私行客户数量及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是该业务项下披露的家族信托业务规模和增速则保持了以往双位数的高速增长。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仍然以资金型家族信托为主,但也有部分高净值人士所持有的资产类型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用股票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诉求,本文将针对股票家族信托的定义、功能及其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进行讨论。

    什么是股票家族信托

    股票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置入家族信托架构中,借助《信托法》及《信托函》37号文等法律及政策性文件所赋予的家族信托风险隔离、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等功能,实现家族资产的保护、传承和规划等目的。

    相较于资金型家族信托,股票家族信托更为复杂,在搭建股票家族信托的过程中,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银行、监察人/保护人(若有)等角色的安排设定外,由于股票资产装入时可能涉及到法律、税务以及证券业监管等方面的事务,还需引入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券商等专业服务机构,因此,搭建完善的股票家族信托所需要考虑的事项更多,花费的时间周期更长。

    股票家族信托

    -常见的股票家族信托架构-

    股票家族信托的功能

    股票家族信托相对复杂,那么为什么依然有高净人士愿意设立股票家族信托,主要是由于股票家族信托的以下几个功能:

    1. 避免因实控人离婚或身故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实控人将股票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后,能够实现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相分离。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等功能,当委托人离婚或者身故时,其装入家族信托的股票资产并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进行分割,可以避免由于股权分割造成股权比例稀释,对公司经营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造成影响,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接班和股权管理等问题,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股价稳定。

    2. 按照委托人意愿定制家人守护或传承方案

    家族信托是定制化的服务,家族信托合同条款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定,委托人可根据家庭情况设定多名家庭成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并且可根据不同受益人的情况安排不同的分配方案。例如,当家庭成员存在挥霍行为,可以限定该成员定期从家族信托财产中分配的金额,以此约束该成员的挥霍行为;当家庭成员中存在正值学习或创业期的成员,可以安排教育激励金或者创业激励金,以此给予相应家庭成员鼓励和支持,促进其成材等。此外,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增减受益人或者调整分配方案,能够很好地满足委托人对于家庭成员的个性化安排,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

    3. 遗产税筹划

    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或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资产市值通常较大,如果未来我国境内同欧美国家一样,开征税率最高可达40%或50%的遗产税时,相应继承人可能会由于无法支付高额的遗产税,而只能通过质押公司的股票获得银行贷款来缴税,而遗产税筹划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委托人将股票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后,由于家族信托中的资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从而可以筹划高额的遗产税。

    股票家族信托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尽管股票家族信托拥有诸多的功能与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股票家族信托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具体表现为:

    1. 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根据细则规定,除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暂仅指离婚情形)、法人丧失资格等情形,目前进行股票过户,无法适用证券非交易性过户。所以,委托人将股票装入家族信托中,按照政策目前尚需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完成,即委托人需要以资金的形式完成家族信托的设立,然后购买其持有的股票,在此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成本。

    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复杂性

    以股票资产设立家族信托,除了需要遵循家族信托所要遵循的法律及制度外,还需要考量《证券法》及股份登记制度等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及制度,所以股票家族信托的架构搭建会更为复杂,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上市公司实控人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如引发控股地位的变化,需投入较大精力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2)限售期对于股份转让有所限制,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起人在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能转让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遵守证监会的减持规定;(4)通过转让等方式装入家族信托中的股份比例过高可能涉及要约收购等;(5)实控人或大股东减持过程需进行信息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波动等。考虑到上述证券交易规则的限制,目前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装入家族信托的情况,一般仅为比例较低的股份转让。

    尽管当前股票家族信托的发展面临一些困难,但是随着境内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市场对家族信托业务的进一步认识,股票家族信托或可成为家族信托业务进一步发展的新契机。


    Part2 如何“玩转”股票家族信托

    摘要

    有别与传统家族信托受托资产主要以现金为主,将上市公司的股票置入家族信托中成为受托资产并实现与控股股东的权属分离,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资产多元化配置和节税等多种功能,同时助力股东实现股权的有序、定向、精准传承、实现长远的治理机制。

    股票家族信托搭建一般分为两个步骤:架构搭建和财产交付及信息披露

    股票家族信托架构

    股票家族信托

    股票家族信托功能

    1. 解决上市公司实控人担心因代际传承或婚变使股权被不断分割的问题

    提前做好规划,将上市公司股权转入家族信托:

    股权在信托名下,公司经营不会因为原股东的身故、代际传承或婚变而受任何影响;信托只是名义持有股份,信托层面可以设置“家族企业决策管理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而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后代)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定为信托受益人,定向分配。

    2. 实现上市企业的永续经营

    由于家族信托可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和职业经理人机制。即使后代缺乏接班意愿和能力,企业仍有可能实现永续经营。

    3. 减少上市公司股东多子女家庭的内部纠纷

    通过家族信托建立起灵活有序的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家可以在生前就对家族财富分配做出安排,减少纷争,并且根据不同受益人的年龄、需求、所处人生阶段等设置不同的信托利益分配机制,同时既能实现对子女的特定非现金奖励,又不打破公司现有机制与体系。避免继承方式下股权分割所导致的持股比例分散、对企业的控制权被稀释等情形。

    4. 解决上市公司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大股东的经营性资产,在用于对外担保时,大股东作为债务人其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通过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受益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部分转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其信托受益份额转由第三人享有,同时受益人不能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其所欠债务,可以实现信托受益权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有效防范委托人自身及受益人的企业经营风险衍射至家庭,保障了家族财富安全。

    5. 高效、低成本地实现上市股份合理减持

    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建立储架减持机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筹划:《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能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且,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于2017年发布的“减持新规”规定,大股东、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因此,如果股价较低期间,大股东及董监高很难抉择是否当期减持,通过股票家族信托,可以将规定范围内的股票数量减持到家族信托,并日后择机在股价合适之时一次性进行减持。

    设置主动管理的非一致行动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内所持有的股票与大股东所持有的标的股票不合并计算,并且在家族信托所持股票数量不足上市公司股票总股数5%的情形下,未来信托卖出标的股票时无需就每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减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股票家族信托应用场景

    1. 股票减持

    (1)税收筹划

    上市公司股东直接减持限售股需要就股票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架构,将股票家族信托的证券账户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再将股票转让给家族信托,可利用在特定区域可享受合理税收返还。日后,上市公司股东再从家族信托减持股票,由于股票已不属于限售股,股票家族信托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只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从而实现降低整体减持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储架与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大股东,同时又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时刻、特定事件前后均受到严格的减持限制。

    股票家族信托

    在股票家族信托中,当股东把股票分批次置入家族信托中,在实现与股东非一致行动关系、持有5%以下股份的前提下,股票家族信托可以自由进行买卖而不受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限制。

    与此同时,由于家族信托为非大股东(5%以下)、同时也非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家族信托减持股票时无须公告,可避免投资者因大股东减持而引起股价波动的行为,从而实现市值管理的功能。

    2. 股票定增

    (1)税收筹划功能

    公司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需计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以家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等方式)参与定增,在减持股票环节无需缴纳所得税,只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同时,在股票分红、分配收益给受益人等环节无需缴纳所得税。

    (2)缩短定增锁定期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若以家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等方式)参与定增,则可缩短锁定期至六个月。


    来源:雪松国际信托、厦门建行悦理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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