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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时效(票据有时效 承兑莫大意)

日期:2023-11-12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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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因票据超出两年票据时效,且超出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宁国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某银行宣城分行宁国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承兑期限截止到2015年2月11日。江苏某公司在交易流转过程中获得了该票据。汇票到期时,该公司委托张家港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收款,被承兑银行以票据粘单背书存在瑕疵为由未予承付 。2015年5月27日,票据到期后,该票据背书人向承兑银行出具证明,但因内容有错误,承兑银行依然未予承付。2020年7月29日,江苏某公司再次委托张家港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收款,2020年8月3日,承兑银行出具了票据退票理由书,以“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作退票处理。为此,江苏某公司将该承兑银行告上了法庭,希望其作为持票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因经营流转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1日,原告作为票据持有人,未在到期后二年内按相关要求行使票据权利,致票据权利已消灭。原告虽依法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案涉票据相当的利益,但必须符合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委托张家港某银行分行营业部向被告收款,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存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享有一般民事债权,依法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但必须符合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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