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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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来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并不代表完全没有可能。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当案件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以“执”字案号立为执行案件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首先做的就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中的钱以及房产、车辆等信息。
一旦查询到银行存款或者微信、支付宝中有钱,法院便会采取冻结的强制措施。
在冻结之后系统自动设定了15天的异议期,如果在这15天之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法院便会予以扣划。当然这个扣划是有范围的,也就是不能超出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额并不仅仅是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数额,它除了包括裁判文书中写明的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用之外,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那么,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当前的标准,这个费用是每天1.75/10000。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比如你认为扣划你微信零钱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
当然,这个理由不是很好找。主要就是不应当扣划却扣划了。
其中,最主要的情形就是:你已经履行完了义务,这个时候法院还进行扣划了。
比如在判决生效以后,你已经将钱给付给对方了,然后对方又去申请执行了,那么自然扣划这个行为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再比如,法院已经从你的银行存款中足额进行了扣划,然后又对你的微信零钱进行扣划,显然超出了扣划范围。
除此之外,是很难再提执行行为异议的。
不同于上述执行行为异议,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异议,就是执行标的异议。
如果有个人,比如张三出来说,这个微信零钱中的钱是他的、而不是你的,那么他就完全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然,要证明你名下的微信零钱中的钱是张三的,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毕竟虽然微信不是实名的,但是微信零钱是需要实名验证的,需要绑定自己的名下的实名银行卡的。
在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人并不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这个时候就需要提执行标的异议了,只不过难度比较大。
这是因为我国采取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原则,银行卡上的钱推定所有权人就是持卡人。第3人要想证明这个其中的钱是自己的,对于这个证据标准要求可是比较高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大多是对房屋和车辆提出异议的情形,就是购房、购车之后还没来得及更名就被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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