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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无交易(内部人提前下手购买股票,到案后还不承认一宗内幕交易案定罪始末)

日期:2023-11-0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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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公司并购信息,马宏提前下手购买股票,获利490余万元。到案后,他仗着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隐秘、与同伙订好攻守同盟,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抽丝剥茧,梳理出的条条证据都指向马宏。最终,在“零口供”情况下,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

    内部人提前下手购买股票,到案后还不承认!一宗内幕交易案定罪始末

    制图 耿争

    案发

    “闲置”账户忽现大笔交易

    公安机关接到中国证监会移交的一条涉嫌内幕交易线索——

    交易所大数据监控系统出现“异常”信息:两个平日里没什么交易量的“闲置”账户,忽然集中了大笔资金,疯狂购买一只股票,总资金达到2000多万元。紧接着,这只股票的发行公司天穆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刚刚完成一起并购。随即,股票价格飙升,从20多元上涨到30多元……

    很快,办案人员找到了这两个异常账户的主人——马毅、张鑫。经查,二人只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以其收入水平,想要筹集2000多万元炒股实在不太可能。对此,马毅、张鑫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是老员工,和老板马宏交情不浅,向老板借钱炒股挣钱。

    办案人员摸清了马宏的身份。马宏是天穆公司股东及外部董事。从马毅、张鑫证券账户资金流向分析,应该是马宏借用二人账户进行交易,根据种种异常情形推测:马宏很有可能提前知道收购信息,因而做好准备,借用他人账户大量购买公司股票,从而获利。

    然而,马宏被传唤到案后,否认自己知道公司收购信息,也不承认自己利用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事实。

    僵局

    知情人出国无法获取证言

    对于马宏的辩称,办案人员走访了天穆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称,马宏是公司股东及外部董事,平时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是,工作人员还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马宏和公司董事长沈建是多年好友。

    顺着这个线索,办案人员发现,沈建和马宏的哥哥是同学,与马宏的关系也非常不错,并有一定经济往来。因此,马宏才投资了沈建的公司。

    同时,办案人员还摸清了天穆公司收购的具体流程:

    2013年底,天穆公司将上海一家公司作为并购标的,并对其进行初步筛查和分析。

    经过多轮沟通、调查,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署备忘录,约定天穆公司收购对方公司70%的股权。

    之后,双方就报价等进行磋商,并于8月5日签署意向书,天穆公司股票于8月6日停牌。

    双方于9月11日签订收购相关协议,9月12日经过天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决议,并于9月15日对外公开。

    2014年10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

    证监会认定该资产收购属于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4年6月18日至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天穆公司董事长沈建、董事会秘书等人。

    只要“攻破”沈建,就可以打开该案的突破口。然而,此时沈建已经出国,无法获取其证言。这让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取证

    搜集各项证据均指向马宏

    面对无法取证的知情人和守口如瓶的马宏,检察官另起炉灶,着手搜集其他证据。

    在检察官的攻势下,马毅、张鑫率先败下阵来。他们交代:案发前,马宏曾与二人约谈,特别叮嘱:“如果有人询问股票的事情,就说是向我借钱炒股,其他你们什么都不知道!”

    所以,马毅、张鑫在办案人员起初询问时,坚守和马宏订下的攻守同盟。

    与此同时,检察官审查确认了马宏在信息敏感期的行踪和通话记录:

    2014年6月19日,内幕信息形成次日,马宏与沈建等知情人参加了天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虽然此次会议没有讨论收购信息,但是马宏有可能通过知情人得知公司的收购计划。

    在7月17日、7月24日、8月6日、9月6日等时间内,马宏与沈建频繁电话沟通。

    6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马宏使用其个人公司员工马毅、张鑫名下证券账户购买天穆公司股票,金额分别为1590余万元和430余万元。

    公司股票复牌后,马宏逐步将上述股票清仓,共获得收益490余万元。

    此外,检察官还发现,为了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马宏还不正常地清仓多只股票,累积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这两个人和你非亲非故,在没有任何风控措施的情况下,你借给他们2000多万元炒股,合理吗”“你也是多年老股民了,根据你以往投资记录,多是分散购买多只股票,这次怎么会集中全部资金购买一只股票”……面对检察官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马宏还是咬定:根据公开信息,自己看好自家公司,所以才和员工大胆投资。

    定罪

    获刑6年判处罚金千万元

    虽然马宏始终不认罪,但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市检三分院自行补充侦查查明:

    马宏实际控制使用马毅、张鑫名下证券账户,两人证券账户内资金均为马宏转入,最终收益由马宏支配;

    马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建相识多年、有经济往来,关系较为密切,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大量联络、接触;

    马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大量涉案公司股票的时间点同他与信息知情人接触时间高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且与其既往交易习惯不符。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可以证明马宏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2022年6月8日,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马宏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马宏继续否认犯罪。2022年7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马宏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马宏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证监局也已对马宏做出行政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284万元。

    数据

    内幕交易占证券类犯罪78%

    作为最高检确定的全国七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市检三分院自2020年11月以来共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3件53人,其中审查逮捕9件23人,审查起诉14件30人。

    ■受理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内幕交易犯罪占比达到78%。在全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涉案人员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占比高达77%。

    ■涉案人员职业:

    有的是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有的是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更多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等,均具有与证券期货有关的专业身份和职业背景,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同时,这类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其“专业性”往往成为指控证明犯罪的障碍。

    由于信息泄露方与接受方通常具有密切关系,在饭桌上、日常交谈中就能够完成信息传递,再加上信息接收方通常具有股票交易经验,有时很难获取认定内幕信息传递途径的完美证据,而推定原则对信息泄露人的适用又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了泄露行为的认定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建议

    实施专人负责

    严格追责制度

    检察机关建议,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公司架构,尤其是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架空公司管理制度、损害股东利益的个人行为。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形成、保密、披露制度,对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实施专人负责制,最大限度缩小知情人范围,并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

    同时,司法机关应强化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多查,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涉嫌提供场外配资的地下钱庄、非法支付平台以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一系列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条。此外,推动形成自由刑、高额罚金刑、从业禁止相结合的证券期货犯罪刑罚体系,通过量刑建议等方式,建议审判机关从罚金刑幅度、从业禁止条款适用等方面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出罚金刑在消灭犯罪分子经济基础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从业禁止制度对犯罪分子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限制。检察机关还建议,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完善行刑处罚体系,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

    (文中涉案人员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内部人提前下手购买股票,到案后还不承认一宗内幕交易案定罪始末)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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