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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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98 股票简称:中国外运 编号:临2020-042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5月7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根据《关于稳定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除非出现增持计划自动终止的情形,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长航”)拟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以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外运长航《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完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调整后为3.72元/股),该等情形已经满足《承诺函》中所明确的增持计划自动终止情形。据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 自2020年5月7日本公司披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中国外运长航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10,620,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4%,累计增持金额为35,794,645元人民币。
●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中国外运长航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472,216,2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3.40%;中国外运长航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265,791,639股(其中,A股4,072,813,639股,H股192,978,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7.64%。
根据中国外运长航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通知》,现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中国外运长航拟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以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根据《承诺函》,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中国外运长航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1)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本公司2020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3.84元/股。2020年7月16日,本公司实施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之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并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3.72元/股。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日、6月23日和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临2020-031号和临2020-034号)。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调整后为3.72元/股),该等情形已经满足《关于稳定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中所明确的增持计划自动终止情形。据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自2020年5月7日本公司披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中国外运长航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10,620,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4%,累计增持金额为35,794,645元人民币。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中国外运长航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472,216,2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3.40%;中国外运长航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265,791,639股(其中,A股4,072,813,639股,H股192,978,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7.64%。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外运长航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中国外运长航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外运长航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承诺履行事宜的主体资格。本次承诺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承诺履行符合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除尚待中国外运就本次承诺履行结果进行公告外,中国外运长航已就本次承诺履行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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