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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集合竞价撤单时间(注意上交所拟收盘集合竞价,最后三分钟不能撤单)

日期:2023-11-07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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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上交所发布通知,拟调整收盘交易机制,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并就收盘交易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6月17日。这将与深交所集合竞价收盘一致,以后午盘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这3分钟不能撤单。

    根据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收盘价将由连续竞价改为集合竞价

    目前,上交所每天收盘价由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的成交量平均加权价决定,易受尾盘大额订单集中申报影响,失去基准计量价格作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对证券收盘价的抗操纵性和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从国际实践经验上来看,采用收盘集合竞价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异常交易风险,降低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

    此次上交所发布的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相关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安排,并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3.调整收盘价的产生方式,将原有的“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4.增加“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规定,此情形下停牌证券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此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5.明确不同竞价阶段转换时的买卖申报: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不再进入后续交易阶段;连续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后续集合竞价。

    6.调整无价格涨跌幅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有效申报价格应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新股上市首日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停牌将至收盘前三分钟

    上交所也将证券盘中临时停牌,在临近收盘时的复牌时间由14:55改为14:57。

    同时,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收盘集合竞价是国际证券市场收盘价产生的主要方式之一,上交所经过长期认真研究,认为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有助于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下一步,上交所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规则相关安排,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则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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