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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J女主播(内蒙古4男子凑1千元约女主播,轮流与其发生关系,一千块钱还AA)

日期:2023-08-20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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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4男子凑1千元约女主播,轮流与其发生关系,一千块钱还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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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的强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四名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众筹嫖资1000元,约了一名女网红,然后轮流与其发生关系。女子发现后报警,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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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男子辩称他们是AA制嫖娼,不是强奸,但法院认定他们采用了其他手段使女子处于不知抗拒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违背了女子的意愿,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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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强奸罪的认识和反思。什么是强奸罪什么是其他手段什么是被害人的意愿如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如何预防和惩治强奸犯罪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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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是行为人必须是男性,被害人必须是妇女;二是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三是行为人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四是行为人必须实施性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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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其他手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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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手段都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使被害妇女处于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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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四名男子就采用了冒充和利用孤立无援的手段,使女子处于不知抗拒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第二个男子魏某冒充黄某摸黑进入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使女子误以为还是黄某,属于“不知抗拒”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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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第四个男子刘某、高某相继出现,使女子骤生恐惧感,又身处他人家中,不敢反抗,属于“不敢反抗”情形。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女子的意愿,无疑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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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重要依据。只要被害人没有同意或者明确表示反对,就可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的意愿可以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客观情况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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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意愿不受其身份、职业、性格、行为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受其是否有反抗、是否有伤痕、是否有报警等因素的影响。即使被害人是卖淫者,也不能因此否认其拒绝性交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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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女子虽然是一名网红,也曾与黄某约定陪夜,但这并不能说明她就同意与其他三名男子发生关系。事实上,女子在发现换人后就表示拒绝,并在事后报警,足以证明她是不情愿的。四名男子以为他们出了钱就可以随意玩弄女子,完全无视女子的人格和尊严,这种行为是极其卑劣和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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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是法律和社会应当保护和尊重的。强奸犯罪不仅对妇女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破坏。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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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强奸罪的认识和警惕,让更多人知道什么是强奸罪,什么是其他手段,什么是被害人的意愿,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严惩强奸犯罪分子,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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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件,也是一起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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