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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欺凌(山西大同涉性霸凌事件触目惊心:强制专门矫治应尽快落地丨快评)

日期:2024-01-20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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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发生在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的校园霸凌事件,引起网络尤其是为人父母者的极大关注。9月26日,大同市联合调查组通报,查实两名9岁的男学生对同寝室另一名男同学“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两名欺凌者“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一官方通报没有平息舆论,反而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因为对这两个欺凌者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甚至根本算不上惩罚。官方通报中语焉不详的“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实际上是触目惊心的,连成年人都无法想象。难以复述,只能说,除了长期的辱骂、殴打之外,还包括严重的人格侮辱和性侵犯。如果这些行为是成年人所犯,毫无疑问会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情节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很可能会被顶格判刑。如果被害人是女童,那是强奸幼女罪,判处死刑可能都不为过。

    施害人年龄差带来的处罚差异,是长期以来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两个小男生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却因为只有9周岁,对他们的处罚就只能是“训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置,如何抚慰受害者这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不过,根据某知名警界大V的说法,“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难道法律真的对低龄恶魔无计可施吗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中国刑法确实规定,对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8种严重罪行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者则无论犯任何罪行都不负刑责。即使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追究刑责,但不满12周岁者,仍然是绝对免刑责的。

    但是,此前的刑法同时规定,因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除了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外,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后,新刑法将此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对这类专门矫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里的“专门矫治教育”是强制性的,只需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并不需要其监护人同意。这类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即使是在专门学校里,也是要在“专门场所”里接受教育的,这个专门场所要“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种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也没有年龄限制,并没有前述大V所说的“不能低于12岁”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低龄严重违法者的处置,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送专门学校专门场所进行矫治教育不是刑事处罚,但至少比“训诫、责令接受行为矫正”之类不痛不痒的处理要强得多了。

    然而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的应用却少之又少。原因一是专门学校少,二是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部门和程序。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早在2019年中央就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但截至2022年5月,全国专门学校只有110余所,有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

    事实上,需要接受此类“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并不少。据最高检数据,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海南日报日前也报道,海南全省已建成4所专门学校,2023年前8个多月已接收276名学生(报道没有说明这些学生中有多少是依法强制接受专门矫正教育)。

    场所、机构不足,让很多本应强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无处可送,只能“训诫”之后一放了之。这或让一些未成年人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了护身符,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反正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除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力的“专门矫正教育”外,他们的监护人也应该因为教育不力付出更大的代价。比如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实在太低,备受诟病。司法实践应该极大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对违法犯罪的震慑。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只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处置,才能更好地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强制专门矫正教育制度应该尽快落地,有效实施。

    辛省志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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