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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日期:2024-01-13

来源:玫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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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容隐”系指犯罪时,容许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对方的犯罪行为,不得告发,或者规定近亲属间的隐匿行为从轻、减轻甚至于免刑的制度,这项制度充分地考虑了亲属之间不同于常人的特殊情感,又称“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通说以为,此一观念源自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思想,惟就笔者所见,中国古代“亲属容隐”观念之发轫,似于孔子之前即有此一观念,秦汉继踵,驯及唐世,更规定入唐律,成为国家法律所保障,宋元明清以降,均有亲属兼容隐的规定。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孔子像

    中国“亲属容隐”观念的萌芽,始自于何时,尚无一定论。通说均认为源自孔子(B.C.552~B.C.479),惟就笔者所见,中国古代亲属兼容隐观念之发轫,似于孔子之前即有此一观念,据《国语‧周语》对周襄王(~B.C.619)的记载,即透露出“亲属容隐”的观念。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晋文公像

    对于晋文公(B.C.671~B.C.628)听理卫大夫讼其君一事,周襄王是持反对的意见,虽然承认元咺的主张有道理,但是仍不可受理此案,原因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互隐其罪,若是君臣、父子之间相护告发有罪,则会乱了上下的秩序。从周襄王“君臣无狱、父子无狱”的论点来看,则可以知道亲属兼容隐的观念已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只是尚未具体落实于法律层面而已。这也是史料中最早主张父子兼容隐的记载。

    司法实例与拟判

    一、告子行盗判

    白居易为了应试所做的一道“拟判”,白居易在模拟考试判文时,自然会参考与选择容易出现于实际司法审判上的案例。因此,本道判文仍具有参考性。案由是说,某甲至官府状告其子行盗,有人讥笑某甲未能父子兼容隐。而某甲却回答自己是“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白居易对此提出他的判词,判词首先根据《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的规范,说明法律是允许父子兼容隐的,推究事情产生的原因是可以宽恕亲情的。但是,某甲却违背人伦之常,伤害父子天性,还要说是“大义灭亲”,其实是因为不慈而有伤教化,白居易甚至举石厚为例,意谓本题中行盗之子的罪行并不如石厚那么严重。因为某甲的不近人情告发亲儿,难怪会招致别人的讥笑。

    二、周世宗不问柴守礼杀人案

    柴守礼与世宗柴荣本是父子关系,守礼仗其子为皇帝,虽贵为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光禄卿,却终身未到京师,可见其人之骄恣。又常于市街中杀人,而周世宗贵为皇帝,本应依法而行,但是基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周世宗不问其父杀人之罪。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柴守礼画像

    此举,引来后世正、反两种不同评价。认为周世宗处置得宜者,以欧阳修为代表,他从“孝”的角度出发,认为周世宗不问守礼杀人一事,合乎义也,且又是顺天性而为之举,伸张父子之道,赞扬周世宗能择其轻重。

    反对周世宗者,为乾隆时与纪昀齐名的袁枚。袁枚曾针对此事大肆抨击:柴守礼杀人,世宗知而不问,欧公以为孝。袁枚的观点从“公平”着眼,主张为政者执法不可徇私,应当效法石渚执其父于王庭之下,不可不顾百姓之命,且认为周世宗此举有博“孝名”之嫌。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清代美食家、文学家 袁枚作品

    “亲属容隐”在儒家思想的引导下,随着历史的发展,此一观念进而影响到国家法律内容,“亲属容隐”逐步由法定义务迈向法定的权利。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兼容隐”观念并非独一无二的。“亲属兼容隐”观念在古代世界具有普遍性,即使是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无论是以大陆法系闻名的德国,或是海洋法系的法国,都有与中国传统“亲属兼容隐”相同的规定,说明此一观念在世界上具有普世性的价值。

    细绎历代立法内容,或有不同。如秦律有“非公室告”、《二年律令》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等规范,起初亲属之间,特别是卑幼亲属控告尊长犯罪要处以严刑。但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规定,允许卑幼容隐尊长于法律条文中,尊长容隐卑幼则尚未完全成熟,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待遇。

    “亲亲相隐”的演变,是道德和法律的相融

    《唐律》内容示例

    到了唐代,“亲属容隐”已经逐渐由义务转为权利。“亲属容隐”的范围更加扩大,由春秋时期的“父子兼容隐”,逐步扩大到同居亲属、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等,甚至于连同居的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隐,不再侷限于单纯的血缘亲属。

    惟唐律上给予了“同居容隐”一个特殊限制:“犯谋叛以上重罪者,不适用此律”,此一规定的设置相当发人深省。显然唐廷将国家的政治功能置于家族的伦理功能之上,与孔、孟等儒家所大力提倡的“亲亲相隐”,有所牴触,而且亦将触角延伸到“亲属相犯”的课题,背后的文化层面,厥为“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角力。

    从史料上来看,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判决多能依循“亲属容隐”原则,显见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之深,惟清代袁枚曾对周世宗包蔽柴守礼杀人一案,大发议论而已。

    在小编看来“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可以说是人性的演变,以及公平与正义的演变,也是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融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参考文献:

    • 《国语集解》
    • 《唐律.名例律》
    • 《唐律.贼盗律》
    • 《唐律.断狱律》
    • 《唐律.鬬讼律》
    • 《白居易集》
    • 《新五代史》
    • 《小仓山房文集》
    • 《罗马法》
    • 《德国刑法典》
    • 《法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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